房屋按揭合同要注重的是什么呢?
更新日期:2024-03-01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下载

  二、银行对购房者提供的资料做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行、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此合同一定要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购房者承担)。三方共同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购房贷款抵押(按揭)登记。其中,购房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三、根据《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规定,购房者必需履行以下义务:

  2、期房交付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直接将三证交贷款行保管(此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解除)。

  3、自费为抵押的房产办理保险,保险期不短于按揭期,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总值,并以贷款行为第1受益人,将保险单交贷款行持有。

  4、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买房者不能对房产进行出租、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6、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罚金和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会同贷款行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保险单。

  1、审查开发商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表示开发商有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2、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线、注意合同条款中双当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力与义务是否对等,如发现条件不对等的可提出意见。

  4、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如有差异应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条款。

  5、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1、审查开发商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表示开发商有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2、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线、注意合同条款中双当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力与义务是否对等,如发现条件不对等的可提出意见。

  4、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如有差异应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条款。

  5、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6、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企业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7、为避免开发企业将已抵押的房产再出售,在签合同时,可道县房管局交易所查询房产是否被抵押。

  注意:购房者要了解所购房子是不是已出售,有无抵押、司法查封等限制情况,可以到商品房所在的房地产交易所查询或登录交易所网站查询。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

  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那么,购房者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

  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法律法规,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退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

  一手房按揭贷款合同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列出了24条,其中有许多空白和选项需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和填写。为了**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和填写相关联的内容时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对待。

  二、银行对购房者提供的资料做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行、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此合同一定要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购房者承担)。三方共同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购房贷款抵押(按揭)登记。其中,购房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三、根据《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规定,购房者必需履行以下义务:

  2、期房交付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直接将三证交贷款行保管(此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解除)。

  3、自费为抵押的房产办理保险,保险期不短于按揭期,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总值,并以贷款行为第1受益人,将保险单交贷款行持有。

  4、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买房者不能对房产进行出租、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6、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罚金和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会同贷款行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保险单。

  答:可以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一栏就是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共有人一栏人数不限。房产证上落几个人的名字和贷款没有关系。

  改造装修合同必须要格外注意什么呢?答:房屋装饰装修合同通俗的讲,是指业主与承包方(装修公司)签订的关于装修事项的一个书面协议。根据合同,如果装修时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所以,签订合同很重要,条款要写清楚,以免吃亏上当!下面一起来看看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重的是什么:第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第二、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

  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一般装饰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您要尽可能选择保修期长一点的公司。另外,保修期要包含一个取暖季。

  另外,一些未在图纸上出现的工程,如线路改造,灯具、洁具的拆安也会在预算书上体现。并根据图纸上的具体尺寸核定预算。在预算书的**后,会有一些诸如“机械磨损费”、“现场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项目,这些项目其实都属于不合理收费。“机械磨损”是装修中必然发生的,“现场管理”则是装饰公司应该做到的,这两项费用其实都已经摊入了每项工程中,不应该再向消费者索取。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要验明合同当事人身份,要写清居室装饰施工内容和承包方式;工价、付款方式和工期不可含糊;关于定金及违约责任问题,在此须说明,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回定金。”

  关于纠纷的处理方式,合同要注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施工中可凭合同及工程款收据向市消费者协会室内装饰投诉站投诉,若当事人不通过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等。

  以上就是关于装修合同签订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项,另外,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此项条款中**好附上工程承揽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包工头的家乡单位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经核实后作为附件,防备日后一旦发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能够找到承担责任者。

  二、装修工程的地点、面积和施工项目 该条款应对照施工图力求详尽。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合同设计,必须签订书面修改协议。

  三、承揽方式 通常承揽方式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辅料等方式。业主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并约定是否允许转包、分包。

  四、费用及支付办法、期限和数额 装修费的支付可采用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按进度支付。多数居室装修工程都采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装修费的办法,但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并保留大约5%-10%的装修费至工程验收完毕后,你入住时间满两个月----一年后再支付。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只有入住后才能发现,这样会使你的工程维修相对有些保障。

  五、施工依据和竣工、质量验收标准 设计图和效果图、工序和进度表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些文件是工程队施工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的标准。至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你不妨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可以根据如《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行)》或《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等这样的规定验收,对施工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六、装修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 工程队通常会同时承接几个单位的工程,因此你必须对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保障家装工程能按时完工。

  一、明知故“漏”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进入小区承接家庭装修的装饰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现在小区内的一些施工队伍是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下的,也就是公司并不对施工队伍的施工质量和服务负责。而在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一项中,有“委托代理人”一栏。有些装饰公司属挂靠、承包企业,却故意漏写“委托代理人”一栏,也不填写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一旦装修期间或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另外,很多装饰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方案时,仅仅是口头介绍,这很容易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消费者又无据可依。通常装饰公司应提供一张平面户型图;两张效果图(一般为主卧室和客厅);如果有吊顶这一项,还应提供顶面图;一张水电路改造图;有木工制作的还应提供具体项目的施工图,复杂工程的应该有节点图。在施工图纸中应该标明所使用的材料,以便和报价相对应。

  二、混淆概念 在合同里装饰公司要注明“资质等级”,有些装饰公司将建委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混为一谈,或者利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来蒙骗消费者。

  三、故意埋伏笔 一些装饰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不内行,特别拟制了一些不具体或可做多种解释的条款。如很多装修合同上都有这样的条款: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家装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材料。但实际上,这种“相同材料”却可有多种解释:是同质量的,同品牌的,还是同价格的均没有写明,弄假空间非常大。 专家提醒:消费者在小区内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应让其出示原件,看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必须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这一项。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对公司工作人员应该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如电工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核对该公司的营业场所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装修服务的公司,许多都是没有申请国家颁布的装修“资质等级”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考察,以免吃亏上当。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1、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您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您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2、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

  3、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

  4、权利义务不清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消费者部分使用的,消费者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5、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

  在购房前,消费者一定要考虑明白为什么买房,是自住、改善住房条件,还是作为投资?如果是自住,可选择交通、生活设施比较便利的小区或二手房;如果是改善住房条件,就选择大户型;而若是投资,则还要结合当下的经济状况。

  房产是非常个性化的,位置永远是决定其价值的关键因素。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目的选择不同位置的房产,比如选学区房、市中心房还是地铁沿线房?如果为了孩子上学,当然要选择学区房,而且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优势,投资价值也相对较大。

  一般来说,如果是作为投资的话,建议选择小户型。如果是改善生活条件,当然要选择大户型。不过,小户型住宅是**近住宅市场上推出的一种颇受年轻人欢迎的户型。年轻人参加工作后,在经济能力不太强、家庭人口不多的情况下,购买小户型住宅不失为一种明智的过渡性选择。但在购买小户型住宅时应注意,功能布局要合理,如何能在不大的面积内营造一个舒适的空间,是购买小户型的关键。另外,在一个整体楼盘中,许多小户型房多分布在楼体的北面和边角位置,采光和通风的条件不好,而且离电梯间比较近,易受干扰,购买时需注意这些问题。

  在目前的调控状态下,开发商的因素是**重要的。我的建议是选择大开发商,因为它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抗风险能力都相对较强,后期的物业也比较靠谱。小开发商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样会影响到交房、房屋质量以及后期的物业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在买房前,购房者一定要先看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是否齐全。不要轻易交付订金,一定要看到正式合同内容并经过认真考虑后再交付,并要求开发商把广告宣传作为合同约定写入合同条款。而消费者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把握面积、价格、收费方面的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房屋质量、物业管理等条款,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很多人认为价格是很重要的因素,但我认为,在这几个因素中,**不重要的就是价格。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价格不会有大的下降或者上涨。当购房者确定了地段、购买目的后,价格不会相差太大。

  租赁合同要注重的是什么呢?答: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在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置 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能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假如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身今后能战场使用。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 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 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能够最终靠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10、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会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4、其他约定事项。 购房有风险,签约有文章。总结在众多购房业主的经验教训,购房中**大的风险,就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环节上。信息不对等是很难保证合同条款的公证;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防止出现规定不明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的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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